第6课 说明文的特点——我是普通人
【了望塔】

说明文一般都有一个客观的表述中心,它通过对这个事物或事理的特征说明来表现的,所以在阅读时要抓住说明表达的要点来进行理解和概括。

首先要了解材料的类型,把握材料的对象范围、数量范围、时间范围和空间范围;

其次要根据上述材料类型进一步了解说明的是什么,说了几件事,提供的材料哪些是错误的哪些是正确的,其中哪些材料是主要的,材料组织的结构是属于那种类型(时间顺序、空间顺序和逻辑顺序)。
再次分析文章运用了哪些说明方法。所有的分析都要结合关键的词语、句子和段落。

阅读顺序:一般应先根据内容整理出所有的说明要点,然后把各个要点之间的关系理成条理清晰的提纲,最后根据提纲进行概括。主题的概括表述,主要说明:说明了一件什么样的事物或事理以及它的结果或作用。注意不能带有主观的感情和评价。

【阅读材料】

我是“普通人”

陈志强 《文汇报》2000.8.11

我国立法机构正在起草《物权法》。对于大多数人来讲,“物权”可能还是个很陌生的名词,但是《物权法》中所规范的一个法律行为,却是人人都可能碰上的事——那就是拾到他人遗失的财物后,你该怎样做才符合法律规范呢?

按理说,这似乎不该成为一个问题。因为答案太简单了,检到东西要交公,这几乎已经成为我们社会生活中的一条共识。久而久之,这些原本是道德范畴的标准也被引进了法律范畴。如今在《民法通则》中就明确规定了拾得物应当归还失主,任何人在拾得别人的东西时都负有这样的法律义务。拒不履行这个义务的行为属违法,严重者也可构成侵权行为。既然法律有此规定,人人都应该遵守,可在实际生活中并非如此。在很多情况下,遗失了的东西很难“完壁归赵”,失主有时只能重金悬赏,应允重酬。即便如此,要想有个皆大欢喜的结局,常常也是奢望。由此可见,光是简单的一条“一切拾物要交公或归还失主”,远远无法解决如今实际生活中的种种失与归之间的矛盾。

据披露,正在起草的《物权法》草案“最具新闻性”的是,重新把公民定位为普通人,写进了归还失物有权索取报酬的新规定。“普通人”的概念是不含任何社会所推崇的道德标准的,而以前的法律在规范人们“拾到他人遗失财物”后的行为时,往往把公民视为“雷锋”,要求其履行法律义务的起点都较高。也许有人会发问:《物权法》如此“定位”,岂非“退步”?其实不然。法律就是一种人人都必须遵守的“游戏规则”,倘若这“游戏规则”只有一部分人愿意遵守的话,法律的严肃性本身就受到了伤害。坦率地说,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是人人都具有拾金不昧的高尚品德的,拾物匿而不交,占为己有,或者索酬不得就不愿交还等现象还是屡见不鲜的。因为拾得他人财物,大抵机缘凑巧,隐秘性较强,拾物者一旦存了个“天上掉下了大馅饼”的念头,“拾物须归还失主”的那条法律义务就可能形同虚设。要解决这类问题,让更多的“普通人”在面对这些问题时,能更好地依法办事,有一个《物权法》就好多了。正在起草的《物权法》草案规定,拾到他人财物必须报告,不报告就违法;报告了,在一定期限内无人认领,拾来的财物可名正言顺地归自己所有;如有人认领,拾得者有权获得一定比例的报酬。这样,对双方都有好处,彼此行为都有法可循。

社会是复杂的,因此也有“君子”与“小人”之分。在道德评判上,我们尽可以褒扬“君子”,鞭挞“小人”;但在法律规范上,必须视“君子”与“小人”为一体。因为他们都是共和国公民。反过来说,完善法制建设,弘扬法制精神的最大目的,就是要营造一种人人都依法办事的社会准则。尽管法律规范往往是一种最低的社会行为准则,但它带来的硕果却是让整个社会更加充满精神文明的生机。从这个意义上讲,出台《物权法》与我们大力推崇拾金不昧的高尚品质不仅是不相悖的,而且会有助于把这种传统美德发扬光大。

【背景资料】

关于拾得物制度,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有粗略的规定,但文字过于简略,难以适用。根据这一规定,拾得人对于拾得物永远没有可能取得所有权,他即使拾得价值极小的东西,哪怕是一分钱,也不能取得所有权,而应将其还给失主,而且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这对于市民社会中的人的行为提出了过高的要求,其结果是法律的规定形同虚设。

此外,拾得人应自拾得遗失物之日起,将拾得遗失物情况报告保存机关,如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这是各国的通例。

《物权法》草案提出,遗失物如果在公告招领后,过了一段时间而无人认领,应归拾得人所有。因为经过一段时间无人认领,就可以推定此物已被抛弃,如果其归属长期不明,不利于保护拾得者的利益,也不利于物的流通和增值。

《物权法》在规定了拾得人义务的同时,还提出拾得人应享有报酬的请求权。即接受遗失物返还的人,应向拾得人支付3--20%的报酬。遗失物的价值愈大,酬金的比例就愈小。遗失物的价值难以衡量的,如书信、照片、证书等,可参照其资力、身份、地位、感情程度等,酌定价值,确定酬金。如果遗失人刊发了悬赏广告,应当视为一种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在取回遗失物后,应当履行悬赏广告的承诺。在悬赏和法定的报酬请求之间,拾得人只能选择其一。拾得人也可以自愿放弃报酬,但一旦拾得者提出要报酬,失主应当按有关规定支付。对于悬赏寻找遗失物,在1995年,我国法院早有判例。

《物权法》涵盖面更广。遗失物制度只是物权法中的一小部分。中国的改革开放是从发展市场交易开始的。当时,对规范财产关系(市场交易关系)的债权法比较重视,相对完善一些,而规范财产归属关系的法律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出现立法滞后。解决国有资产流失、企业产权不明、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等重大问题都与物权法有关。比如在农村土地承包中,经常发生包方任意撕毁承包合同,侵害承包者合法权益的事;有的农户在承包期将满时对土地不愿投入,甚至进行掠夺性经营,而每次重新签订承包合同都会引起农村秩序动荡。如果将农地使用权定为用益物权,则可以规定一个相当长的期限,可以保持农村经济秩序长时期的稳定,保证承包人的利益不受侵害,有利于土地资源的保护和生产力的发展。又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到底是物权还是债权,一直性质不明,为使国有土地资源得到合理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也需要以物权关系将国有土地使用关系固定下来。

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起草《物权法》列入了立法规划;1998年中国物权法课题组开始着手起草,1999年底拿出了《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提交立法机构。最后是否成为法律,还要等待立法机构作出决定。

外国的做法:

日本:拾得他人物品的人,应急速将其物品向遗失人、所有人或其他有物品回复请求权的人返还,或者将其物品交给警察署长。遗失物的保管费、公告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受领物品返还的人或取得物品的所有权而将其领取的人支付。受物品返还 的人,应向拾得者给付不少于5%,不多于20%的酬劳金。但国库或其他公法人不得请求酬劳金。

德国:拾得并占有遗失物者,应立即通知遗失人或所有人或其他有权受领的人。拾得人出于保管或保存遗失物的目的,或出于查明有权受领人的目的而支出拾得人依当时情况认为必要支付的费用者,得向有权受领人请求偿还之。拾得人得向有权受领人请求拾得人的报酬。遗失物价值在1000马克以下者,其报酬为5%,超过此数部分,依价值3%,关于动物,依价值3%,如果遗失物仅对受领人有价值的,拾得人的报酬应按公平原则衡量确定之。

瑞士:拾得遗失物的人应通知失主,如失主不明,应将遗失物交付警署或自行采取适宜的招领方法。遗失物交与失主的,拾得人有请求赔偿全部费用及适当拾得报酬的权利。

【知识窗】

凡用说明的表达方式,或主要用说明的表达方式来解说事物、阐明事理的文章,都是说明文。它通过对客观事物的性质、形态、特点、结构、作用、成因、结果,或发生发展、制作修理过程的解释说明,目的在使人们对事物有个明晰、完整的了解认识。说明文的说明对象可以是具体的事物,也可以是抽象的事理。
说明文的特点:说明性、知识性与实用性。根据说明角度的不同,可以分为:实体事物说明文和抽象事理说明文;根据写作目的和写作方法的不同,可以分为:介绍性说明文、记叙性说明文、描述性说明文、阐释性说明文、应用性说明文等。

说明文所用的材料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介绍事物材料、说明事理材料以及有关文献材料。

说明方法:常见的说明方法有:下定义、做解释、打比方、举例子、作比较、分类别、列数字(图表)、引资料等。其中较难区别的是作比较。比较分为正比和反比,其侧重点在于将一个事物的几个方面或几个相似事物进行对比,来说明事物的性质和特点;或者运用相反的事物或事理进行对比,强调说明正面的道理。下定义是用科学、严密、简洁的语言进行高度的概括,往往是一句话;做解释则用较详细、具体的话语对某个概念进行多方面的说明,往往是用几句话或一段话来说明。

【能力场】

⑴本文说明的中心是什么?

⑵它具有什么重要的特征?

⑶这些特征从哪些方面进行说明的?

⑷文章的说明顺序以及结构层次是什么?

⑸说明的中心给人以什么样的启示?

【导航灯】

⑴本文话题:《物权法》对遗失物拾得人的义务和请求报酬的权利进行规范。

⑵主要特征:拾得人请求报酬的权利。(这是以往从未有过的规定)

⑶要点分析示范:

①应尽的义务:拾得物应当归还失主,任何人在拾得别人的东西时都负有这样的法律义务。拒不履行这个义务的行为属违法,严重者也可构成侵权行为。

②增加的权利:拾得人报告后,拾来的财物在一定期限内无人认领,便可名正言顺地归自己所有;如有人认领,拾得者有权获得一定比例的报酬。

③增加的原因: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是人人都具有拾金不昧的高尚品德的。光是简单的一条“一切拾物要交公或归还失主”,远远无法解决如今实际生活中的种种失与归之间的矛盾。以前的法律在规范人们“拾到他人遗失财物”后的行为时,往往把公民视为“雷锋”,要求其履行法律义务的起点都较高。法律是一种人人都必须遵守的“游戏规则”,倘若这“游戏规则”只有一部分人愿意遵守的话,法律的严肃性本身就受到了伤害。

④增加的依据:法律规范往往是一种最低的社会行为准则,在法律规范上,必须视“君子”与“小人”为一体。因为他们都是共和国公民,都是“普通人”。

⑤增加的目的:
通过完善法制建设,弘扬法制精神,营造一种人人都依法办事的社会准则,让整个社会更加充满精神文明的生机。在我们大力推崇拾金不昧的高尚品质的同时,更有助于把这种传统美德发扬光大。

【操练台】

⑴《物权法》中有关遗失物制度的规定,其核心部分是什么?

⑵增加了这些内容有什么好处?

⑶“拾得人有请求报酬的权利”与“拾金不昧”是否相抵触?

⑷增加“拾得人有请求报酬的权利”是否意味着“倒退”?

⑸《物权法》的遗失物制度为什么要增加“拾得人有请求报酬的权利”?

⑹增加了“拾得人有请求报酬的权利”,是否可以完全解决如今实际生活中的种种失与归之间的矛盾?

【写作室】

⑴根据本篇文章,缩写为一篇300字以内的说明文。

⑵“在很多情况下,遗失了的东西很难‘完壁归赵’,失主有时只能重金悬赏,应允重酬。即便如此,要想有个皆大欢喜的结局,常常也是奢望。由此可见,光是简单的一条‘一切拾物要交公或归还失主’,远远无法解决如今实际生活中的种种失与归之间的矛盾”。根据这段话,自选角度,写一篇700字左右的议论文。

⑶“社会是复杂的,因此也有‘君子’与‘小人’之分。在道德评判上,我们尽可以褒扬‘君子’,鞭挞‘小人’;但在法律规范上,必须视‘君子’与‘小人’为一体。因为他们都是共和国公民。反过来说,完善法制建设,弘扬法制精神的最大目的,就是要营造一种人人都依法办事的社会准则。尽管法律规范往往是一种最低的社会行为准则,但它带来的硕果却是让整个社会更加充满精神文明的生机。从这个意义上讲,出台《物权法》与我们大力推崇拾金不昧的高尚品质不仅是不相悖的,而且会有助于把这种传统美德发扬光大。”请你结合这段话,谈谈你的认识。

【思考题参考答案】

能力场参考答案

⑴《物权法》中的拾得物制度。

⑵在规定了拾得人义务的同时,还提出拾得人应享有报酬的请求权。

⑶从三个方面进行说明:拾到他人财物必须报告,不报告就违法;报告了,在一定期限内无人认领,拾来的财物可名正言顺地归自己所有;如有人认领,拾得者有权获得一定比例的报酬。

⑷第⑴自然段提出对拾得物怎样做才符合法律规范;第⑵自然段说了原来的法律条文在实际操作中的困难;第⑶自然段说明拾得物制度把公民定位为“普通人”,这样,对双方都有好处,彼此行为都有法可循;第⑷自然段说明完善法制建设,弘扬法制精神的最大目的,就是要营造一种人人都依法办事的社会准则。从这个意义上讲,出台《物权法》与我们大力推崇拾金不昧的高尚品质不仅是不相悖的,而且会有助于把这种传统美德发扬光大。

⑸加强了法制的观念;把执行人定位为“普通人”,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明确法律的可操作性;在强调拾得物应归还的义务的同时,又维护了拾得物人的权益;有助于提高全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

操练台参考答案

⑴拾物人对拾得物有及时报告和归还的义务,否则为违法;拾得人在报告后一段时间内,如无人认领,可以将拾得物收归己有的权利;拾得人在遗失人领取遗失物时,有请求报酬的权利。

⑵可以完善法制建设,弘扬法制精神,营造一种人人都依法办事的社会准则,让整个社会更加充满精神文明的生机;有利于保护拾得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财产的充分利用和物的流通增值。

⑶不抵触。“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美德,应该继续发扬广大。但我们也应该看到,拾物的事件具有机缘的凑巧性和隐秘性,在客观上为“隐而不报”提供了条件;有时受时间、环境等因素的制约,拾得物一时也难以上报;此外,在市民社会中,不一定人人都具有很高的思想觉悟,心存侥幸的人也不是没有;这些因素使得《民法通则》中的相关法律条款难以彻底执行,其结果是使相关的法律规定形同虚设,使法律严肃性本身受到伤害。在《物权法》的遗失物制度中增加“拾得者有请求报酬的权利”将有助于减少有法不依的现象,增强法律的严肃性,进一步规范了拾物人和遗失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较好地处理了双方在失与归之间的矛盾。这为“拾金不昧”的继承和发扬提供了更广泛的群众基础,为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和依法办事的观念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从这个意义上说,增加这样的规定,在完善法制建设、弘扬法制精神、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更前进了一步,从而使得“拾金不昧”的优良传统能够得到更好的继承和发扬。

⑷同第⑶题。

⑸因为法律规范往往是一种最低的社会行为准则,在市民社会中,人们的思想觉悟不会整齐划一,过高的要求难以要求每一个公民都做到;在法律规范上,必须视“君子”与“小人”为一体,他们都是共和国公民,都是“普通人”;倘若这些规定只有一部分人愿意遵守的话,法律的严肃性本身就受到了伤害;形同虚设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资源浪费,不利于财产的充分利用和流通,损害了遗失物者的利益;模糊了失与归双方的义务和权利关系,产生了一些不必要的人际矛盾;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拾金不昧”高尚品德的继承和发展。

⑹增加了“拾得人有请求报酬的权利”,并不能彻底地解决实际生活中存在的种种失与归的矛盾。因为拾物过程的机缘凑巧性和隐秘性,在客观上为拾物匿而不交,占为己有,或者索酬不得就不愿交还等现象提供了条件;在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一些思想觉悟低的人往往心存“天上掉下了大馅饼”的念头。这种现象正说明了加强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迫切需要。增加了这样的规定,可以在相当程度上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逐步规范人们的行为,增强人们的法制意识,更好地继承和发扬“拾金不昧”的优良传统,逐步减少拾物不交或索酬不得就不交的不良现象。

【写作室】改写说明文提示

⑴拾物交公或归还已由道德范畴的标准引伸进法律范畴;由于把公民视为“雷锋”,要求其履行法律义务的起点较高,所以仍无法解决实际生活中失与归的矛盾,结果使法律义务形同虚设,使法律的严肃性本身受到伤害,不利于财产的充分利用;

⑵遗失物制度的有关内容:拾物必须及时报告,不报告就违法;报告后,在一定时期内无人认领,就可收归己有;有人认领,拾得者有权获得一定比例的报酬。

⑸制订的依据:法律规范是一种社会行为准则,要求人人都得遵守;作为公民,必须视“君子”和“小人”为一体。

⑹制订的目的:营造一种人人都依法办事的社会准则,让整个社会更加充满精神文明的生机;在大力推崇拾金不昧品德批德的同时,更有助于把这种传统美德发扬广大。

对上述提示还可以作进一步概括和缩减,然后将其串联起来。